周立波:网络暴力犯罪的概念特征与内涵范围

世界杯波兰排名 2026-02-04 05:51:49

应该看到,上述关于网络暴力行为和现象的概括描述,反映了网络暴力的行为主体、表现形式、主要特征和危害后果等核心内容,对网络暴力犯罪含义的界定具有重要意义。可以说,网络暴力犯罪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网络暴力行为,其行为表现形式多样、内容广泛、后果严重,同时又具有共同特征,因此,网络暴力犯罪可以认为是一类犯罪现象的统称,是犯罪学意义上的概念。网络暴力犯罪在类属上与网络赌博犯罪、网络色情犯罪、网络诈骗犯罪等类似,都属于网络犯罪领域中的一类犯罪。

二、网络暴力犯罪的主要特征

(一)行为方式:以言语信息为手段

网络暴力犯罪属于网络领域中的暴力犯罪,在行为方式上体现为暴力行为。根据《辞海》的解释:“暴力”泛指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等权利的强暴行为,其表现形式多样。根据不同的标准,暴力可以分为身体暴力,语言暴力;物理暴力,精神暴力;直接暴力、间接暴力;硬暴力,软暴力等。传统的暴力行为一般发生在物理空间,主要表现为物理上、身体上的毁灭、破坏、强制、压迫,如暴力杀人、暴力伤害、暴力强奸、抢劫等。

网络暴力犯罪是发生在网络空间的暴力犯罪。鉴于虚拟网络空间的特殊性,身体在客观上无法直接进入,由此在此空间上也就无法实现身体、物理上的暴力行为。但在网络空间中,借助网络的互联互通和对文字、数据、图像、声音处理的便捷性,言语信息可以得到快速的传播,为行为人实施言语暴力提供了完美的条件和场所。因此,网络暴力行为主要是通过言语信息方式实施。如在网络上通过网站平台、聊天室、留言栏发表言论公然辱骂他人;捏造虚假信息,操纵言论对他人进行诽谤;在网络上泄露、传播他人隐私信息等,都是通过语言信息手段得以实现。

(二)暴力属性:心理强制性

不管是哪种形式的暴力,暴力都是一种强制力。暴力的本质属性是强制性。暴力犯罪根据行为方式和对象的不同,其对被害人造成的强制和伤害并不一样。物理空间上的暴力犯罪,主要是通过对身体的强制、压迫来实现,造成被害人身体甚至生命的直接伤害。而网络空间中的暴力犯罪因为通过言语信息来实施,其给被害人造成的主要是心理上的强制和精神压迫,并会进一步损害身心健康。可以说,网络暴力犯罪的暴力属性在本质上体现为心理强制性,与个人人身权益息息相关。

应该看到,不同类型的网络暴力犯罪,虽然行为模式不同,但其背后都具有心理强制性。例如,在网络上对他人进行谴责、谩骂、侮辱、诽谤,会使被害人感到社会评价的降低,造成极大的心理压力,带来精神上的痛苦;在网上随意公布他人的隐私,也会使被害人感到隐私曝光于大庭广众之下,导致心理上的压力和伤害。

(三)危害后果:集散性

网络暴力犯罪常常表现为众多行为人聚集实施,通络言论的集结优势达到对被害人心理强制的效果。在此过程中,虽然每个行为人各自行为产生的后果可能不大,但一旦聚结产生规模效应,暴力语言就会在网络场域聚集形成强大压力,其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也会被成倍放大。

即使是单独实施的对被害人的网络暴力行为,在网络空间这一特殊领域,其造成的影响和后果也会被迅速传播扩散,同样会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例如,在网络空间的侮辱、诽谤言论信息会被迅速点击、传播、扩散,对被害人造成的危害后果会被成倍放大,甚至造成“社会性死亡”。

三、网络暴力犯罪的含义和范围

对于网络暴力犯罪含义的界定,有利于准确把握网络暴力犯罪的内涵范围,从而为惩治网络暴力犯罪提供前提和依据。基于以上网络暴力犯罪的行为特征和危害后果,本文认为:网络暴力犯罪是指行为人在网络空间中肆意利用言语信息诋毁、谩骂、攻击、伤害他人或者随意处置他人个人信息,从而给他人造成心理强制和精神压迫,情节严重的行为。网络暴力犯罪的本质是网络言语信息暴力犯罪。网络暴力犯罪需要与其他网上和网下暴力犯罪进行准确区分。

(一)狭义的网络暴力犯罪与广义的网络暴力犯罪

根据上述,暴力的表现形式有很多,有身体暴力、言语暴力,直接暴力、间接暴力,硬暴力、软暴力等。本文所界定的网络暴力犯罪是指通过言语信息手段实施的暴力犯罪,属于一种狭义的网络暴力犯罪。事实上,除了言语信息手段,在网络空间中也存在通过其他手段实施的直接性、物理性暴力行为,如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暴力破解,其属于非言语型的对物体的暴力犯罪。

从广义角度而言,网络暴力犯罪应指所有以信息网络为对象、手段、空间场所实施的暴力犯罪,在范围上包括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等法益的其他暴力犯罪。如暴力破解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可构成非法侵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利用计算机病毒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而勒索被害人交出相关虚拟货币的,可构成敲诈勒索罪。但此种类型的网络暴力犯罪并不具有言语信息型网络暴力犯罪所体现的特征,在实践认定处理过程中一般也没有太大疑问,所以不是本文讨论的网络暴力犯罪。

(二)网络暴力犯罪与其他言语信息型网络犯罪

网络暴力犯罪的特征之一是通过言语信息来实施犯罪,但在信息网络领域中以言语信息作为手段实施的犯罪行为还有很多,如果仅仅以言语信息特征作为区分标准,则有可能使网络暴力犯罪与网络领域中的其他言语信息型犯罪相混淆。例如,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等在信息网络上传播,在行为手段上也主要是通过言语信息来实施,但其涉嫌的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由此,只是单纯的传播网络虚假信息,并不属于网络暴力犯罪。

网络暴力犯罪的另一特征是暴力性,主要体现为通过言语信息而形成的心理强制性。判断一种行为是否属于网络暴力犯罪,不可忽视这一强制性特征。就此而言,通过言语信息手段实施的网络犯罪并不能全部评价为网络暴力犯罪。例如,只是传播虚假信息的网络谣言,并不一定属于网络暴力犯罪,而只有在“谣言”对相关被害人造成心理强制和精神压迫的情况下才可能属于网络暴力犯罪,如用捏造的谣言进行诽谤。此外,网络欺诈、色情、泄露信息、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等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如果没有对被害人造成心理强制,也不应该认定为网络暴力犯罪,而只是其他言语信息型网络犯罪。

(三)网络暴力犯罪与网下暴力犯罪

实践中,通过言语信息在网络空间领域中实施的暴力行为很有可能延伸到现实领域中。如行为人实施网络暴力行为后又线下或引发他人在线下对被害人及其亲友实施拦截辱骂、滋事恐吓、毁坏财物等行为,两者确实具有紧密的联系。

对于网络暴力犯罪是否包含此类网下暴力犯罪行为,在理论界有不同的观点。赞成的学者认为,此类滋扰攻击行为属于网络暴力的附生性行为,并非现实的自生性行为,如果没有网络暴力就不会发生,因此可以归于网络暴力。相反的观点认为,不能将传统意义的暴力简单地加以移植,网络暴力多局限于舆论范围,对当事人身体、财产等方面造成的实质损害只不过是网络暴力这一行为所衍生的不确定后果,并非网络暴力行为本身。

本文认为,网络暴力犯罪在内涵上不应包括网下暴力犯罪,否则就突破了语义的涵摄范围。同时,网络暴力犯罪与网下暴力犯罪侵犯的法益并不一样,对此应进行区分。但应该看到,网上暴力往往导致网下暴力,两者具有直接紧密的关系,因此不能忽视对该类行为的法律评价,事实上可以将其作为网络暴力行为本身是否“情节严重”的评判依据。当然,如果网下暴力行为单独构成犯罪的,应以相关犯罪如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等进行认定。

编者注:本文节选自《网络暴力犯罪的刑事法治理》,《法治研究》2023年第5期。

点赞在看

感谢关注

原创文章 转载请注明出处

作者简介

周立波,刑法学博士、博士后,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网络犯罪辩护部主任;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法律系副主任;浙江省律协刑委会网络犯罪研究中心副主任;浙江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浙江省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理事;浙江省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理事;浙江省法学会监察法学研究会理事;浙江省律师协会特约撰稿人;杭州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杭州市网络犯罪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杭州市司法局时事点评专家;中共宁波市奉化区委区政府智库成员;中共海宁市人大常委会法律监督专家。

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先后办理众多疑难复杂刑事案件,经验丰富、效果显著,办案成功率高。尤其擅长办理各类新型疑难复杂案件,在网络犯罪、经济犯罪领域办案成效显著。其中,众多案件获无罪撤案、不予逮捕、无罪不起诉、重罪改轻罪、重刑改轻刑、缓刑等处理。

执业同时为高校法学教师,主讲《刑法学》《刑事辩护》《刑法经典案例研习》《经济法学》等课程。曾在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挂职,任刑庭助理审判员。多次接受《浙江法制报》《都市快报》“澎湃新闻”等新闻媒体采访。在《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法治研究》《浙江律师》等法学类、律师类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0余篇,在各类网站、微信公号发表高质量时事评论类文章50余篇,是一名理论功底深厚、实务经验丰富的学者型律师。

穷尽一切法律手段

维护当事人的自由与尊严

电话:0571-86898968

公众号:houqilawyer

官网:www.houqilawyer.com

邮箱:houqilawyer@163.com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塘路515号莱茵矩阵国际3号楼7层

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简介

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5年9月1日,是华东地区首家以商事犯罪辩护与防控为特色的合伙制刑事专业律所,系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商事犯罪研究中心浙江分中心挂靠单位。业务范围包括刑事辩护、控告申诉、被害人代理、职务犯罪咨询、企业合规与反舞弊,以及各类刑事风险防范。

厚启所的使命,是“为维护人的自由与尊严而优雅地战斗”。受到刑事追诉后,获得及时有效的律师辩护,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厚启的核心使命,是在刑事法律服务中,力求在程序内穷尽一切法律手段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利,以维护其自由与尊严。

厚启所的愿景,是打造一家“学术为基、技能为本、规模适度、辐射全国的刑事精品所”。厚启注重学术研究,精研刑辩技术,不追求最大的规模与最高的收费,力求以最专业的服务为当事人谋取最大的法律利益。经过多年的不懈努力,厚启已成为一家在全国刑辩界具有较高美誉度的刑事精品所。

厚启的价值观,是“专业精神、道德勇气与社会担当”。厚启人将专业作为立所之本,精益求精,不断锤炼;厚启人恪守律师职业伦理,杜绝配合办案,在刑事辩护中真正做到敢辩、真辩、善辩,为维护当事人的法律利益勇于坚持原则;厚启人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以委托案件的标准办理大量法律援助案件,通过公益课程与原创成果无私分享厚启经验,促进刑事法律服务行业水平的提升。

厚启所汇聚了一批分别具有大学教师、检察官、公安干警、刑事法研究生背景的刑辩精英,他们秉承厚启的使命与价值观,高质量地办理了不少在全国、全省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如安徽马某涉恶、诈骗案、江苏郑某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案、上海陈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江西童某开设赌场案、湖北刘某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案、山东甘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陕西的薛某涉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甘肃的刘某控告被诈骗案、广西蒋某开设赌场案、广东某大型公司刑事法律风险防范案、“牛板金”平台集资诈骗案、金城集团集资诈骗案、陈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某厅长受贿案等,在司法界、律师同行与当事人当中收获了良好的口碑。

专业服务是我们的承诺,有效辩护是我们的追求,我们将穷尽一切法律手段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自由与尊严。

厚启坚信,只要厚积薄发,必将启行千里!返回搜狐,查看更多